今天給大家分享繼承房產分割后的案例,其中也會對繼承房產分割后的案例有哪些的內容是什么進行解釋。
1、法律分析:2012 年10月份,張某兄弟姐妹四人的父親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產位于秦淮區(qū)武定門,房子是老人的個人財產,房產證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遺囑對其財產進行安排。
2、案例背景:2012年10月,張某和他的兄弟姐妹們痛失父親,父親在秦淮區(qū)武定門留下一套房產。這套房產是父親個人所有,產權證上也僅登記父親一人名字。遺憾的是,父親生前未留下遺囑指明財產分配。
3、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后準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
1、房子只給爹不給老婆!這種遺囑是否有效。 司法案例:男子遺囑房子給爹不給妻。 廣州花都區(qū)的邱某與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婚前邱某購買了花都區(qū)一套房子,婚后又購買了梅州的一套房子,兩套房都沒結清銀行貸款需要月供。
2、法律分析:可以。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將房產贈與兒子。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注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于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一般來說,兒媳是有份的。如果遺囑中明確指定財產只給兒子一人,不給兒媳,那么兒媳就沒份了。
3、只要房子是老人自己的,作為兒媳婦來講,不能因為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沒有把遺產留給自己一部分就認定遺囑無效。老人立遺囑房子給兒子不給兒媳婦的話房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確定了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只能作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4、可以,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立遺囑人可以對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除非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不經過妻子的同意就把房子給父母的行為就是無效的,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在指導案例50號,李某和郭某陽針對郭某和、童某某提起的繼承糾紛中,法院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裁決。案例涉及夫妻關系中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遺囑繼承的效力問題。
1、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李玲認為,其兄已死,她是李樹綱唯一子女,要求繼承李樹綱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綱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另外她還認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的房產。何慧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
3、宋某的債權向秦某的繼承人主張。賠禮道歉的判決不需要履行。因為履行的行為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經死亡。不應該,遺產首先要清還債務,喪葬費用,遺贈,同時其他的繼承人 也享有繼承 可以扣除喪葬費用,但遺贈金是在秦某的財產還有剩余的情況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胡某某、楊某某夫婦于2000年以成本價購買了位于北京市崇文區(qū)某房產。胡某某夫婦共生育五個子女,小兒子2007年10月死亡。胡某某夫婦分別于2007年、2008年去世。房產被二兒子占用,小兒子一家與其他四家多次協(xié)商未果,小兒媳劉某某及小孫子胡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繼承遺產,分割該房屋。
因此,代位繼承要具備以上五個方面的條件。在本案中王繼武作為代位人具備代為繼承的全部條件,他有權繼承爺爺?shù)倪z產并有權分到100萬元。因為這800萬元存款是王先生和王太太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按照一般情況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只有400萬是王先生的遺產。
鄭某大兒子先于鄭某去世,鄭某大兒子的兩個兒子可以代替父親繼承爺爺鄭某的遺產,屬于代位繼承;鄭某另兩個兒子的女兒同1一樣,也可以代替父親的位繼承;鄭某的女兒在世的話她的女兒繼承不了,去世了她的女兒才能繼承外公的遺產。
一般來說,孫子只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繼承爺爺?shù)姆慨a遺贈。如果孫子想要通過遺贈的方式來繼承爺爺房產,那么就需要存在以下事實爺爺生前在遺囑里明確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孫子。此時,孫子可以繼承爺爺?shù)姆慨a;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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